聊城鲁冠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 聊城市东昌府区新东方国际A座0918室 外观设计专|利 我国《专|利法》二条*四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在《专|利法》二十三条对其授权条件进行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相对于以前的专|利法,修改的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要求提高了。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 产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它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应用的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这二者的结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条件是新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