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处理结果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有规定,专|利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制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在这个期限内没有回复或者补正的,申请人的申请视为撤回,但是即使申请人回复出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的,申请视为驳回。其中,驳回条件中说明,申请文件当中有审查员认为就算申请人回复或者补正都不可能去除明显的不足的,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在制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没有提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或者意见,也没有针对不足提出修改,审查员可以驳回。如果针对不足进行了修改,但是仍然有不足,审查员也应该给与其在此修改的机会,如果,在此修改还是没有更正过来,予以驳回。